律师营销与营销律师

发布:2019-03-23 来源:一推响 作者:admin 分类:律师网络营销

<a href='https://www.yituixiang.com/tags_143.html' target='_blank'><u>律师营销</u></a>与营销律师

  律师营销是律师获取案源的重要路径。罗伯特·丹尼(Robert W Denny)认为“法律服务的市场营销是通过服务客户的需要和要求,对所有涉及盈利性地提高事务所的生意水平的活动的有效执行。”律师营销需要面向法律服务市场的客户需求和要求,提供“适销对路”的法律服务。

  作为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”,律师营销不同于商人营销,毕竟律师是“执业人员”而不是“企业人员”。他们不能走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道路,而应该走以社会担当为己任的专业化道路。脱离社会责任,律师营销就变成商业营销;脱离经典案例,律师营销就成为律师“忽悠”。

  营销律师则是以营销为主业的执业律师,他们虽然是“执业人员”,但主要工作模式已经变成“企业人员”。如果说律师营销更多是办案律师是工作之余的对外交流与分享,那么营销律师则是以“营销”而不是“办案”作为主业。对他们而言,不是“案件为王”而是“事件为王”——通过一系列的“营销事件”来引起媒体特别是自媒体关注。“名满天下”就是胜利,无论是“誉满天下”还是“谤满天下”。

  这些年律师营销有诸多经典案例,值得一提的是“草原狼”毒品辩护、“牛律师”流程化辩护,还有“金牙大状律师网”、“华辩网”、“为你辩护网”专业化辩护。这些网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,但打开网站迎面而来是一系列经典案件,通过案件实例来展示律师的案例实力,这才能够获得受众肯定——当事人要找的是“会办案”的律师而不是“会营销”的律师。

  律师营销需要“干货”,案例分析、热点解析、疑难剖析、理论探析,既是给当事人甚至律师同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,也是向受众展示办案律师有能力办案。律师营销最高明之处,在于把律师同行变成自己的朋友与客户,借助律师同行的帮助去获得重大疑难案件——手有金刚钻,不怕瓷器活。

  营销律师最缺乏的就是“干货”,他们更擅长的是“讲故事”、“炒热点”——没有故事可以编故事,没有热点可以制造热点。既然他们主要从事“商业营销”,也就可以把别人会见、阅卷、调查、谈判的时间用来写文章、开讲座、组织培训、接受采访。他们往往口才出众、文采斐然,很容易变成众星捧月的“明星人物”。营销律师一旦以“明星”自居,那么“明星”的“大牌脾气”也就见长。羽扇纶巾,谈笑间品评天下;高冠博带,行动处褒贬朝野。但问题是他们在公众面前频频露脸,如何能够有时间与精力在案件办理中显 露律师本色?此外,这种营销如果是以贬损同行来抬高自己,也就“等而下”。所谓“言者无罪,闻者足戒”,那是以相互尊重为基础,而不是借酒撒泼或借题发挥。“直言无忌”不是胡言乱语的免责事由,明知自己“心胸狭窄”,更应该自我约束避免中伤他人。

  许多“牛气”的营销律师没有亲自办案,对一线律师办案过程中的艰辛尤其是会见难、取证难、质证难、辩护难缺乏亲身体验,也就难以为律师执业环境改善做出努力。律师任何时候都应该清楚自己是“私权利天然捍卫者”,这就更需要律师在营销过程中需要尊重同行、帮助同行,而不是制造内讧。连“律师共同体”都不能达成共识,“法律共同体”只是奢望。即使律师之间因为风格、性格不同存在差异,也不应该成为纷争的事由,更不能成为“唯吾独尊”的借口——从来没与真理垄断者,所谓“文无第一”——制造内讧,只能是给那些对律师有偏见的人士授以话柄。

  毛主席曾说“凡是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”,不能为了谈恋爱而谈恋爱。 “凡是不谈案例的营销律师都是耍流氓”,律师应该以经典案例成就品牌。不办案的律师,只是律师的外衣下的商人,他们营销的目的是逐利,而不是办案。曾有媒体朋友说,年青律师有时间却不会做节目,资深律师会做节目却没有时间,也就只能几位律师辛苦一下轮流媒体做客。律师每年去几次媒体做节目当然是公益服务,但如果是频繁去媒体做节目,总让人怀疑他哪有那么多时间走在办案路上。

  律师需要营销,但不能做营销律师。律师的主业应该是办案,工作之余同他人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、宣传一下自己法律技能,当然应该被肯定——独乐了不如众乐乐。不过,当律师以营销宣传为主业,他离“执业人员”就越来越远,也就只能忽悠受众“耍流氓”,沦为“法律小贩”。律师不是推销员,更不是培训师,他的主业就是法律服务的执业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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